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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空气净化与消毒管理(1 概述)
日期:2024-10-25 15:21:22 浏览:703

医疗机构大多是人员密集度高且流动性大、各类病患集中、传染源密度相对较高的场所。很多病原体通过空气和飞沫传播,因此,医疗机构在建筑设计方面须充分考虑建筑内部一一尤其是重点诊疗区域的空气流通与清洁。如医疗机构内的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新生儿病房和临床实验室等部门,常需进行一些诸如手术、穿刺和介入等侵入性、特殊性操作与治疗,而接受诊治的患者大多患有严重基础疾病或存在免疫功能缺陷,需要特殊保护,因此,对整体或局部区域空气质量的要求相对较高。为此,医疗机构常常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与方法保障空气质量。


第一节 医疗机构空气净化管理概述


空气净化与消毒,是通过采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来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要求。由于诊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机构业务用房的不同区域对局部空气质量的要求不同,因此,采取空气净化措施时需要区别对待,并尽可能使操作简单、安全、节能、有效。根据净化消毒处理方式和作用原理的不同,可将空气净化处理方法分为物理净化方法和化学消毒方法。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感染防控制度规范要求、空气净化原理

和医院感染防控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消毒管理制度,并依据不同科室感染风险的评估结果,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空气质量管理方法。

01医疗机构不同区域空气净化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环境分类


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CB15982—2012)要求,医院环境可分为四类:

1.  I类环境 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2.  II类环境 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3.  III类环境 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4.  IV类环境 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和病区等。


(ニ)医疗机构不同环境(区域)空气净化方法


1. I类环境空气净化方法 按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的要求采用空气洁净技术处理室内空气的,无需再用其他方法进行空气消毒。

2. Ⅱ类环境空气净化方法 设有空气净化系统的区域可采用空气净化技术;无空气净化系统的区域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空气消毒设备进行消毒。在无人工作的环境也可采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3.III类、IV类环境空气净化方法 同II类环境空气净化方法,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方式。


(三)医疗机构不同环境(区域)空气净化的卫生标准


监测空气细菌数的检查方法包括平板暴露法及空气采样器采样法。洁净手术部所采用空气净化技术的标准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的规定(详见本章第四节净化效果的监测与评价);其他洁净场所空气平均菌落数应≤4CFU/(30min·9cm直径平皿),空气采样器采样空气平均菌落数应≤150 CFU/M3。II类环境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应≤4CFU(15min·9cm直径平皿)。III类、IV类环境空气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应≤4CFU(5min·9cm直径平皿)。

02空气净化原则与要求

不同环境空气净化方法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在保证达到空气洁净效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环境中工作人员及各种仪器设备的安全。


在环境中有人员工作的情况下空气净化一般应采取对人体安全无害的物理方法:如普通病区长期有患者居住,不便于腾空消毒,因此,病室空气净化可首选自然通风的方式;自然通风不良时,宜采取机械通风;或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空气消毒设备。


在环境中无人员工作的情况下,空气净化的方法可有更多选择:通常对人体安全无害的物理方法均适用,此外,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化学消毒,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宜于超低容量喷雾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


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的空气净化可选用通风方式一一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用机械排风方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负压隔离病室或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也可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空气净化设备一一如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可采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化学消毒,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空气净化设备对其所居住病室的空气进行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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